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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CFC) -谁是征税对象?

拥有外国公司股份的美国人是否需要就该外国公司的未分配收益和利润缴纳现行税款? 对这个问题的简短回答是,这是可能的,但就像所有与美国税收相关的事情一样, 答案取决于每个案例的事实和情况.

在一般规则下 国内税收法典 (代码), 外国公司仅在其在美国的贸易或业务中获得收入的范围内才需要向美国纳税, 或者有来自美国的收入来源. 因此, 只赚取外国收入的外国公司通常不受美国税收的约束. 此外,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外国公司的美国股东不需要为外国公司赚取的收入纳税,直到这些收入实际分配给他们. 

适用于受控外国公司(CFCs)制度的规则不会改变有关外国公司征税的一般美国所得税规则. 而不是, CFC条款改变了某些外国公司的美国股东的一般税收规则. 具体地说, 受CFC规定约束的美国人可能被要求在收入中包括外国公司的某些未分配收益,就像这些收益目前已分配一样. 

The basic rules for taxing undistributed income earned by certain foreign corporations to US persons who own stock in the foreign corporation provides that if a foreign corporation is a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 at any time during any taxable year every person — (1) who is a “US shareholder” of such corporation 和 (2) who owns (or treated as owning) stock in such corporation on the last day (in such year) on which such corporation was a CFC — will include the shareholder’s pro rata share of certain income, 在本公司纳税年度结束的股东应纳税年度,本公司的收益在其总收入中进行了撤回投资和投资. 

该规则规定了适用于未分配收益和利润征税的三个起征点要求:

  • 外国公司必须是CFC
  • 股东必须是美国股东
  • CFC必须获得某些类型的收入, 是否已撤回某些投资或将收益投资于某些资产 

CFC条款仅适用于符合“受控外国公司”定义的外国公司的美国股东.“总的来说, CFC被定义为任何外国公司,如果该公司所有类别有投票权的股票的总投票权超过50%, 或(2)该公司股票的总价值, 在外国公司纳税年度的任何时候由美国股东拥有.

“美国股东”, 出于这些目的, 拥有所有类别股票总投票权10%或以上的美国人是否有权在该外国公司投票, 或该外国公司各类股票总价值的10%或以上. 美国人通常被定义为任何国内公司, 国内合作伙伴, 国内信托或地产, 或美国个人公民或居民.   

外国公司的所有权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e. 通过另一个实体)或建设性的(i.e. 将股票所有权归属于某些家族成员的规定, 在某些实体和它们的所有者之间, 以及期权持有者获得股票的权利). 请注意,对于CFC的目的, 非美国个人拥有的股票(外国信托或遗产除外)不应被视为美国个人(公民或外国居民)拥有的股票。.

最后, the Tax Cuts 和 Jobs Act of 2017 (TCJA) repealed the prevention of downward attribution of stock ownership from foreign persons to US person; 因此, 以前未被视为美国股东的美国人以及未被视为氟氯化碳的外国公司可能被视为氟氯化碳.

美国股东只对某些类型的收入按比例缴纳现行税, 和CFC的投资. 具体来说,这些包括:

  • F分项收入  
  • CFC的收益投资于美国房地产, 有时被称为“第956条包含”金额
  • 美国股东应纳税年度的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

部分F 出于这些目的,收入主要包括被动收入.e. 股息, 利益, 租金, 版税, 货币和大宗商品收益, 以及出售财产的收益. 一般, F部分收入的纳入受公司当期收益和利润的限制. 子部分F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征税,这意味着对于美国个人股东, 这些分配将被视为不合格股息,并按普通收入税率征税.

此外, 一般规则也有例外,例如, CFC可以有最低的F部分收入(如果F部分收入低于总收入的5%或100万美元的较低者), 该基金的任何入息均不属F部入息). 如果一个CFC从另一个CFC获得某些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如果两个CFC在同一个国家,或者较低的CFC是一个活跃的交易业务,而较高的CFC拥有较低的CFC 25%或更多的股份,则可能不属于子F部分收入.

美国房地产投资分类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certain loans made by the CFC to a US shareholder; (2) purchase by the CFC of stock in a related US company; (3) formation of a US branch by the CFC in which the CFC uses its earnings realized from foreign operations to acquire tangible real or personal property in the US; or (4) the use in the US by a CFC of intangible property that it has purchased or developed or the license of such intangible property to a US parent or related US company for use in the US.

随着TCJA的通过, 对大多数美国公司股东来说,纳入956条款已不再是一个问题. 然而, 美国个人股东可能仍然需要就美国房地产的任何投资收取未分配的收益和利润. 例如, 如果一家CFC向其美国个人股东提供贷款,并且该CFC有足够的收益和利润来支付股息, 部分或全部贷款可能是美国股东的当期收入,因为贷款将是对美国房地产的投资. 与F部分收入一样, 第956节中包含的部分按普通所得税率征税,而不是按合格股息的潜在优惠税率征税.

GILTI 指该股东的“含氯氟烃测试净收入"的应税年度净视为有形收益回报的应税年度. 

  • 氟氯化碳测试净收入因氟氯化碳测试损失而减少
  • 综援基金的经测试入息是指总收入超过适当分配予该入息的扣减额(包括税项), CFC的测试损失是可分配扣除额超过总收入的部分
  • 净视同有形收益回报是指美国股东在各合资企业的“合格企业资产投资”(QBAI)中按比例所占份额总额超过一定利息支出的10%
  • QBAI被定义为有形的, 可折旧的财产,用于产生经检验的收入的行业或企业

根据上述规则先前征税的F部分收入和GILTI随后分配的收入被称为“先前纳税收入”(PTI),不需要进一步缴纳美国所得税.

美国公司股东可以就CFC根据上述规则向美国股东缴纳的税款申请视为已支付的外国税收抵免.

作为美国股东的个人可以根据F部分和GILTI规则选择作为公司纳税, 和, 因此, 适用公司税率,并就该收入所支付的外国税收申请视为已支付的外国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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