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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信托的美国税务合规

在处理信托对美国税收的影响时, 特别是非美国信托, 有一些问题你必须解决:

  • 该实体是否为美国税收目的的信托?
  • 如果实体是信托,它是美国(国内)信托还是非美国(外国)信托?
  • 如果该实体是信托,它是“设保人”信托还是“非设保人”信托?

这些问题的答案将推动你分析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影响, 受托人, 授予人(授予人)和受益人.

乍一看,这似乎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雷区. 然而,通过一步一步地完成这个过程,混乱的云可以被克服.

步骤1:该实体是否为美国税收目的的信托?

以美国联邦所得税为目的, 信托是一种将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的安排,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保护或保存财产,而不是一种经营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期待控制信托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适用的技术方面.  然后,我们分析信托的这些方面,以确定这是否为美国税收目的的信托.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有关信托安排的规则既有保护财产的成分,也有经营业务的成分. 然后,我们必须确定这种安排是否更有利于某一方面,以决定在美国税收目的下,它是应被视为信托还是公司.

第二步:该实体是美国(国内)还是非美国(外国)信托?

美国对信托收入的征税, 收益, 分配主要取决于该信托是美国信托还是外国信托. 根据美国法律, 信托被归类为外国信托,除非它同时满足“法庭测试”和“控制测试”。.

如果美国法院可以对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督,则信托满足法院测试. 如果一个或多个美国人有权控制该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定,则该信托满足控制测试.

在适用法庭测试时, 必须查阅契约或其他规管信托的文件,并查阅界定信托管辖权和法庭的条款. 如果监督信托管理的权力没有授予美国法院, 那么信托无法通过法庭测试.

至于对照试验, 控制或多数受托人(或基金会理事会成员), 谁有权力对信托基金做出重大决定, 必须是美国人, 否则,信任也将无法通过控制测试.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我们发现重要的是,法庭和控制测试在本质上不是地理的.  因此, 非美国信托基金, 它为美国法院提供对其管理的主要监督,并将控制权交给美国受托人, 可以是美国税法规定的国内信托吗.

步骤3:该信托是授予人信托还是非授予人信托?

美国法律基本上将信托分为设保人和非设保人. 设保人一词是指解决信托或以其他方式向信托无偿提供财产的任何人(或实体).

一般, 授予人信托是授予人保留“可撤销利益”的信托,“有益的享受”,“撤销权力。,或对信托收入的权利, 未经“对方”同意的.然后,授予人应纳税收入/收益和他们被视为拥有的信托部分的信用额归给授予人.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非设保人信托是“不可撤销”的,这意味着设保人将财产转移给信托,无权撤销信托或要求将资产重新投资给他或她.

注:在此上下文中, 赠与人向赠与人信托的转让通常不会导致该转让被视为应税赠与. 另一方面, 向非设保人信托的不可撤销转让通常被视为应纳税的赠与, 受美国赠与税和报告规则的约束.

现在,为了让你保持警惕,让它变得更复杂一些……

如果一个美国人将财产转移到一个有美国受益人的外国信托(或者美国人有可能成为受益人), 即使创建授予人信托的任何规则都不适用,该信托也将是授予人信托. 在这组事实下, 该信托是授予人信托, 这意味着授予人要为信托实现的收入/收益纳税, 而对信托的转让也被视为赠与税目的的完整赠与. (这并不一定是大多数授予人喜欢的情况, 尽管有时这些规则对于将赠与人和受益人的税务规划结合起来是有利的).

进一步说明, 授予人信托规则通常只适用于根据这些规则对作为授予人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征税的效果.  信托是否有外国(非美国)授予人, 对信托的美国来源收入征税的将是信托,而不是授予人,除非符合以下至少一项例外情况:

  • 设保人保留绝对权力收回信托财产, 比如通过撤销信托的权力, regardless of whether such power is actually exercised (the “Revesting Exception”); or
  • 在授予人的一生中,唯一可从信托中分配的金额是授予人和/或授予人的配偶的金额(“独家利益例外”)。.

授予人信托的税收

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角度来看, 授予人信托是税收中立的(透明的),其所有者必须确认收入, 授予人信托的扣减和抵免,以确定其美国联邦所得税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 授予人信托的地位在授予人死亡时终止,并在美国所得税方面成为非授予人信托(受仍然存在的信托条款的约束)。. 如果是外国信托, 其在赠与人去世后获得的收入和收益,一般只在来自美国的情况下才需缴纳美国所得税, 或者当分配给美国受益人时, 如下所述.

外国非设保人信托的税收

非设保人信托被视为单独的纳税人, 与美国税收目的的授予人不同,通常以与非居民非公民(非美国)个人相同的方式计算其应税收入.  这意味着该信托仅对来自美国的应税收入征税.

美国来源收入通常包括与在美国境内进行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 美国来源的固定或可确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 以及与美国不动产权益有关的收入.

外国非设保人信托的美国受益人的税收

来自外国信托的分配包括任何来自外国信托的金钱或财产的无偿转移, 该信托是否被视为由另一位美国人拥有. 如果分配是实际的、建设性的或被视为收到的,那么分配通常是应纳税的. 例如, 外国信托对美国受益人的信用卡费用的支付被视为支付发生当年对美国受益人的分配.

同样的, 如果收到的付款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转让财产或提供服务的公平市场价值,则美国受益人为换取财产转让或向信托提供服务而支付的付款将被视为应报告的分配.

分配税

外国非授予人信托的美国受益人需就需要分配给他们的任何金额纳税, 加上实际或被认为分配给他们的任何金额. 这种分配的税收处理取决于(根据美国规则)被视为分配的收入/收益的性质,以及分配是当期收入(称为可分配净收入或情报总监)还是累积收入(称为未分配净收入或大学)。.

收入/收益的分配, 直至当年的国家情报总监, 将按普通收入(按累进税率征税)或资本利得(按资本利得税率征税)征税。, 这取决于信托获得的收入/收益的性质,以及根据美国税收规则,该等收入/收益被视为分配给美国受益人的部分.

未在当年分配的情报总监成为累积收入或大学,并根据通常所谓的“退回”规则征税. 回收规则的目的是对大学的分配征税,就像它在前几年分发一样. 一旦外国非授予人信托拥有大学,它将一直保留在信托中,直到它被分发.

累计收入在分配时按普通收入征税, 而且还需要支付额外的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根据收入在信托中积累的时间的长短而复合. 因此, 大学的分发被推迟的时间越长, 总税额加上利息费用就越大. 作为额外的惩罚措施, 如果资本利得是作为个人所得税积累和分配的,则按普通所得税税率征税.

在这种情况下,分配按比例分配给接受分配的所有受益人(包括非美国人).

超过情报总监和大学的分配被视为资本分配,无需纳税.

可能被视为分发的其他操作:

受益人贷款

受托人有时会借信托基金/资产给受益人,以换取某种类型的本票,从而延迟分配给受益人. 在美国税收方面,这种灵活性被掩盖了,因为贷款被视为分配,除非该贷款是“合格贷款”。.

要成为“合格贷款”,义务必须是书面的,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利率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 借款人必须每年在IRS表格3520上报告贷款的存在. 美国借款人还必须同意将任何应归因于贷款的所得税的评估期延长至不早于债务到期日后三年的日期.

信托财产的使用

信托财产的使用也被视为与信托财产使用的公平市场价值相等的分配, 除非信托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获得了该等使用的公平市场价值.

从实际的角度来看, 根据所使用财产的性质,确定信托财产使用的公平市场价值可能是困难的. 美国国税局可能要求对此类使用的公平市场价值进行独立评估, 从而增加了受托人的管理负担.

认为分布

信托公司通常拥有非美国公司的权益. 这类公司可分为 受控制的外国公司 (氯氟化碳)或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 对拥有此类实体的外国信托受益人的税务待遇不在本说明的范围之内. 然而, 美国纳税人/受益人应意识到,他们可能被视为拥有这些公司的权益,即使他们可能没有从信托中获得分配,也可能因与这些公司相关的收入而纳税. 这些利息必须在表格5471 (氯氟化碳)或表格8621 (PFIC)上申报。.

受益人和任何接受分配的人, 贷款, 或使用信托财产必须提交3520表格. 没有提交这些表格或提交表格迟或不完整可能导致相当大的罚款.

外国非设保人信托报告 & 指定美国代理

《澳门新葡新京官方》规定了外国信托和个人创建的各种报告义务, 转账至, 或者从这些信托中接受分配.

外国授予人信托的美国授予人必须确保该信托在该年度进行回报,其中列出了该年度所有信托活动和运营的完整会计, 这种信托的美国代理人的名称, 并向被视为该信托任何部分的所有人或(直接或间接)从该信托获得任何分配的每个美国人提供部长可能规定的信息. 这些信息在表格3520-A上提供. 如果受托人没有提交表格,授予人可以提交一份替代表格3520-A.

美国所得税申报要求

与外国受托人和外国信托的美国所有人和受益人相关的美国税务报告要求概述如下:

受托人

表格1040NR - (U.S. 非居民外国人所得税申报表. 暂住的外星人, 包括外国信托, 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生意, 从美国获得收入或因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而蒙受损益的申请人必须提交1040NR表格.  此表格必须在4月15日或延期截止日期前提交.

 外国非设保人信托受益人声明书. 没有法律义务在美国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受托人应协助任何美国受益人(公民), 绿卡持有人或居民),在美国受益人收到分配的每个纳税年度向他们提供一份外国非授予人信托受益人声明, 视为信托的分配或贷款. 此声明必须在受益人纳税申报表的到期日- 4月15日或延期截止日期之前提供.

表格3520-A(美国所有人的外国信托年度信息申报表). 此表格提供有关外国信托的信息, 它的美国受益者, 以及任何被视为外国信托任何部分所有者的美国人. 被视为外国信托所有人的美国人有责任确保外国信托提交3520-A表,并向其美国所有者和美国受益人提供所需的年度报表. 提交3520-A表格的截止日期是3月15日. 可以批准延期,但必须在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申请.

受益人

表格3520(申报与外国信托交易及接受某些外国礼品的年度申报表). 美国人应该在收到外国信托分配的任何一年提交3520表格.  因此, 任何接受分配的美国受益人, 信托的视为分配或贷款必须提交表格3520(一般资料及第III部).  如果受益人未获得外国非设保人信托受益人声明, 然后,受益人必须根据适用的“违约”规则计算(并支付)应缴税款.  3520表格应在受益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到期日- 4月15日或延期截止日期到期.

金融犯罪调查表格114外国银行及金融帐户报告(" FBAR "). 如果外国金融账户的总价值超过10美元,任何在美国境外至少有一个金融账户有经济利益或签署或其他权力的美国人都需要填写FinCEN表格114,在日历上的任何时间. 这些规定适用于外国信托的受益人,他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的收入超过该信托当前收入的50%.

表格8938(指定外国财务报表). 如果美国人拥有利益的所有指定外国金融资产的总价值超过适当的申报门槛(这取决于纳税人是否结婚以及纳税人是否居住在美国),则必须提交8938表.)

如果您在外国非授予人信托中有权益,您可能需要在8938表上包括您权益的价值. 这里可能适用许多规则,这些规则超出了本说明的范围. 如果根据授予人信托规则,您被视为外国信托的任何部分的拥有人, 如你符合下列条件,你毋须申报被视为拥有的信托部份所持有的任何指定外国金融资产:

  • 您在3520表格上报告信托,您及时向国税局提交同一纳税年度.
  • 你要确保信托在同一纳税年度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提交3520-A表(或者你及时提交3520-A表的替代表).
  • 您在8938表上申报3520表和3520- a表.

最终的想法

受益人为美国人的外国信托必须遵守一定的报告要求和美国国税局的审查, 美国的受益者也是如此. 此类信托的受托人必须牢记其义务, 都在他们的受托责任之下, 也因为美国国税局增加了针对美国受益所有人的外国资产的执法活动.

然后,受托人应确保信托履行其所有的美国纳税申报义务(例如. 表格1040NR或表格3520-A(如适用)、信托受益人声明书等.). 作为他们的受托责任和适当的关系管理的一部分, 受托人可能还希望为美国受益人提供报告义务方面的协助, 包括准备和提交各种美国税表.

条款

委托人信托 -授予人保留“复代权益”的信托,“有益的享受”,“撤销权力。,或对信托收入的权利, 未经“对方”同意的.然后,授予人应纳税收入/收益和他们被视为拥有的信托部分的信用额归给授予人.

非设保人信托 -任何非授予人信托的信托.

美国(国内)信任 -是满足两个测试的信任. 为了满足这两项标准,信托必须受美国法院的管辖, 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由美国人控制. 任何不能满足这两个测试的信任都是错误的 外国信托.

FDAP -固定或可决定的年度或定期收入, 一般的兴趣, 股息, 版税和租金.

情报总监可分配净收入当期收入

大学未分配净收入 或累计收入是在当前纳税年度未分配的情报总监.

氯氟化碳 受控外国公司n是一家外国公司,其50%以上由10%以上的美国股东拥有/控制.

PFIC被动型外商投资公司 外国公司是否至少75%的总收入被认为是被动收入,或者至少50%的公司资产是产生被动收入的投资. 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 感兴趣, 租金, 处置证券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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