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涉式管理:外国投资者在美国税务法庭裁决中获胜
7月13日, 美国税务法院对美国国税局(IRS)进行了打击,, 对外国的救济 投资者,随其裁决而来 希腊菱镁矿开采,工业 & 航运有限公司., SA, v. 税务局局长.
希腊菱镁矿开采(GMM), 外国公司, 出售了其在Premier Chemicals的股份,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in 2008, 该公司依靠其非美国纳税居民的身份,声称从这笔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与美国的贸易或业务没有实际联系, 因此不受美国税收的约束.
美国国税局反驳说:
首先, 出售合伙权益是, 实际上, the same as selling that partner’s proportionate share in each of the partnership’s business assets; therefore any proceeds would, 事实上, 被认为与美国贸易或商业的积极行为有效联系,在某种程度上, 如果合伙企业出售了这些资产, 收到的收入将被视为收入. 这种“综合方法”是颇有争议的税收裁决91-32中提出的立场的基础, 这些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本案的事实.
其次, IRC§865(a)规定的收入来源一般规则不适用, 根据IRC§865(e)(2)(A)的“美国办公室规则”例外, 它规定非美国纳税居民从其在美国的办公室或其他固定营业地点获得的收入, 应以美国收入为来源.
美国税务法院(美国税务法庭)在历时数年做出的一项裁决中,驳回了Rev. 荷重软化. 91-32,理由是相关法规缺乏依据. 法院参考了IRC§§731和736中的措辞, 等, 哪一个在结论中具体提到了“合伙利益”的实现, 与美国国税局的汇总方法形成对比, “实体理论”,,这表明对合伙关系的兴趣被认为是一种独特的, 不可分割的资产, is, 事实上, 处置这种权益的标准规则.
至于第二个论点, 法院认为,为了使IRC§865(e)(2)(A)适用, 外国合作伙伴在美国的存在以及在该地点进行的业务活动与收到的收益之间需要有实质性的联系. 在这方面,法院的结论是,国税局的论点在这两方面都失败了. 首先, 而合伙人在美国存在的事实确实有助于增加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价值, 它不是实现该收入的直接物质经济因素,也无助于赎回交易本身. 其次, 第一化学公司的业务不是买卖合伙企业的权益, 因此,这种合伙利益的赎回不能被认为是在普通商业行为中产生的. 因此,收入的默认来源适用于居住地管辖地.
法院指出, 然而, 在某种程度上,出售的收益归因于对美国房地产的兴趣, 根据IRC§897(g)的FIRPTA规则,这些收益应纳税。. 由于Premier Chemicals持有美国房产,这部分收益需要纳税.
这一裁决的影响有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颠覆非居民税收的范围. 美国国税局有可能对美国税务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如果确实如此,它可能会在上诉中被推翻. 美国国税局也可以寻求发布法规,以恢复其地位或寻求编纂Rev. 荷重软化. 国会以91票对32票通过. 然而,当前政府面临的诸多问题使得立即采取行动的可能性不大. 至少就目前而言,税收裁决91-32似乎是无效的.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当前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格局的理解对成长型企业至关重要. 总收益为6美元.200万,只有2美元.在这种情况下,可归属于美国房地产的200万美元是应纳税的, 为GMM节省了数百万美元的税收. 澳门官方老葡京 如果您有税务问题.